佛光山學校財團法人高雄市普門中學圖書館暨視聽室管理使用辦法
107年7月31日106學年度第46次行政會議通過
一、佛光山學校財團法人普門高級中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支援教學研究,並充分發揮館藏效用,訂定本校「圖書館暨視聽室管理使用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二、開放時間、書籍、視聽資料借閱:
(一)週一至週五:8:00至17:00(寒暑假至16:30);週六、週日:不開放。
(二)借閱人限持本人學生證,方可外借圖書資料,
(三)外借圖書資料,每張個人學生證以二冊為限,每冊借期十四日,得續借一次。
逾期一天停借二天,以此類推直至圖書歸還為止。
(四)續借以一次為限,圖書資料每次借期自續借次日起延長十四日。
(五)每張學生證可預約之冊數以二冊為限(含圖書資料及視聽資料)。
(六)借閱人請自行檢查借閱資料有無撕毀、缺頁、圈點、評註或污損等,如有上述情形之一時,請於借閱時聲明。
(七)每人每次限借DVD一片〈上、下集不在此限〉,借出時間為每星期五或放假前一天,借期為五天,不可續借,逾期罰則同圖書逾還罰則。
(八)遺失或毀損書籍,應購同版書或照價賠償,視聽資料則照公播版價格賠償。
(九)當期期刊、報紙、連載漫畫書、參考用書及工具書等僅限在館內閱讀。
(十)學生證不得借由他人使用,若發生遺失、逾期等情事者,一律由學生證本人負責賠償
如有上課看課外書情事者,停止借閱一個月,情節重大者加重處罰。
(十一)借出之圖書,無論到期與否,一律於學期結束前歸還。
(十二)因轉學或畢業辦理離校手續時,須先歸還圖書,方得完成離校手續。
(十三)停借(權)及賠償責任:
1.借閱圖書資料須於規定期限內歸還,如有逾期,即停止借閱及預約權利。逾期之圖書資料歸還後,俟停權日數期滿或繳清違約金方恢復借閱及預約權利。
2.若借閱人逾期,該學生證依每冊逾期一天則停權二天,惟每張個人學生證停借上限為六十日。
3.借閱資料時請善盡保管責任,如有遺失、毀損、圈點、評註或缺頁等情事,請自購相同或較新版本之圖書或視聽資料,期刊以相同名稱、刊期及日期者為限,並向本館辦理賠償
4.如無法購得時,依下列標準計價賠償:
(1)以新臺幣定價者,依該定價計價。
(2)套書無單冊定價者,以平均單價計價。
(3)未標明定價之DVD公播版每件以五千元計價,家用版每件以五百元計價。
(4)附件遺失者,以所屬資料定價計價。
5.未按規定將圖書資料攜出館外者,將依校規辦理並通知借閱人之家人。
三、資料複印
(一)複印以本館資料為優先,並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,違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。
(二)不得將資料摺疊複印。
(三)複印或列印資料,請填寫自費登記表,並依規定支付相關費用。
四、視聽室使用辦法:
(一)視聽設備則供視聽資料學習使用。
(二)開放借用時間:08:00~17:00〈請於上課前一日申請,且夜間恕不開放〉。
(三)視聽教室座位有限,僅提供老師授課使用,不開放給學生單獨申請。
(四)欲使用視聽室,需請任課老師至圖書館網站上填寫「專業教室借用申請表」。上課時
視聽室冷氣及電源開關,由任課教師負責管理,禁止學生擅自啟用。
(五)教室內陳列之CD、DVD、雜誌等非經任課教師同意不得任意使用,借閱完畢須物歸原位。
(六)為維護設備正常運作,教室內嚴禁飲食、喧嘩、移動設備,使用完畢離開前將設備、座椅歸位,並保持環境清潔。
(七)使用前、後若設備發生故障請通知管理老師處理,並由任課老師填寫「專業教室使用紀錄簿」,不當使用者須負賠償責任。
(八)請勿自行安裝軟體,使用軟體請尊重「智慧財產權」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。
五、本校學生自主學習需使用圖書館及視聽室,實施辦法由圖書館另訂定之。
六、其他
(一)進入館內須衣履整潔,保持安靜,維護環境清潔,不可有嬉戲追逐、飲食或其他影響
閱讀之行為。
(二)食物、飲料、書包、提袋置於入口置物櫃,勿帶入圖書館內。
(三)館內各項設備,請妥善使用,如有毀損須負賠償責任。
(四)閱覽期刊、當日報紙,請一次取一件;閱畢請歸還至指定位置或放回原位。
(五)違反本辦法時,經本館人員規勸不聽者,本館得視情節輕重,請其離館或暫停其閱覽
權利;情節重大者,則依校規處理。
七、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